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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是什么意思
- 化学工业部拟定法规性文件的程序规定
- 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若干规定
-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Q1: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系指部直属厂矿、公司院校所、下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标准是指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事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检查企业标准的工作和所需的物资、费用,应当纳入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第二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的制定第四条 企业标准由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制定,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所属标准化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和实施。第五条 属下列要求应制定企业标准。
(一)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三)为协调、统一企业、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制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四)为便于贯彻上级标准,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做出补充规定;
(五)为精简品种、规格的需要可以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部分技术要求。第六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制定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六)积极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七条 制定企业标准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和归档。第八条 产品标准的审查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包括复审)时应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标准化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第九条 产品标准送审(包括会审或函审)时应备有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送审稿);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起草目的、过程、依据、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标准水平、经济效益);
(三)验证报告(内容包括验证项目、验证方案、验证结果,并附验证材料等);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包括实物或样品测试报告)。第十条 产品标准报批时应备有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三)验证报告;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
(五)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表;
(六)审查纪要(包括结论意见)及其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七)报批申请单(见附件一)。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内容、编写格式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封面、首页及附加说明格式见附件二)。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编号规定见附件三)。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应定期组织复查,一般三年内复审一次。
复查后的处理结果为确认(企业标准不需要作修改或仅作编辑性修改仍能满足使用要求),修订(企业标准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废止(不宜继续使用的企业标准)。
当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第三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备案
Q2: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曾经是国务院下属部门,历史变迁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是曾经是国务院下属部门,1956年5月成立。1970年6月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化学工业部合并,成立燃料化学工业部。1975年2月,撤销燃料化学工业部,成立石油化学工业部。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撤销石油化学工业部,恢复化学工业部。1988年、1993年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均予以保留。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化学工业部与中石油、中石化承担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石油、化工行业的行政机构。2001年2月19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被撤销,成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2009年11月8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申请更名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Q3:化学工业部拟定法规性文件的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实现化工法规性文件拟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化工法规性文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化工法规性文件,是指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为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管理职能,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拟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体包括:
(一)委托部起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发布的法律;
(二)委托部起草、经国务院审定发布的,或由部起草、经国务院批准以部名义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规章;
(四)由部有关司局起草的经部审定发布的规章。第三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的名称分为:
(一)法律草案,称“法”;
(二)行政法规草案,称“条例”、“规定”、“办法”;
(三)规章,称“规定”、“办法”、“制度”;
(四)为解释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制定的更具体的规定,称“实施细则”。第四条 拟定化工法规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拟定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起草;
(三)申请审核;
(四)报批发布。第五条 部政策法规司为化工法规性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化工法规性文件拟定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审核、报批和清理、编篡。具体工作由部政策法规司经济法规处承担。
部各有关司局要分工负责、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化工立法工作。第六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已发布的法规性文件的修改、废止以及清理、汇编工作,均适用本规定。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仍按原办法办理。正式发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应抄送部政策法规司备案。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七条 部政策法规司根据化学工业发展规划和发展化学工业的各项基本任务、政策,组织有关司局编制化学工业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八条 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先由部各有关司局分别提出本部门业务的立法项目建议,并填写《化工立法项目建议表》,关部政策法规司。第九条 部政策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立法规划草案,报部领导审批后下达,并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案。
立法计划由部政策法规司平衡后下达。第十条 立法项目建议应包括项目名称、拟定的理由、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第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立法规划和计划由部政策法规司组织实施,各有关司局必须严格执行。第三章 起草与修改第十二条 列入规划和计划需要拟定的化工法规性文件,有关司局要按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各司局要有一名司局级领导负责化工法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并明确起草的具体部门和负责人。
起草重要的化工法规性文件,其主要内容与几个司局业务有密切联系的,由部政策法规司或主要负责司局牵头,会同有关司局进行起草。必要时,经部领导批准,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第十三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制订的依据和宗旨;
(二)主管部门;
(三)适用范围;
(四)权利义务规范;
(五)奖惩办法;
(六)实施日期;
(七)解释权归属。第十四条 起草化工法规性文件,凡同其他司局业务有密切关系的规定,应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报部领导决定。第十五条 起草化工法规性文件,应注意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后一个法规性文件对前一个法规性文件做出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在申请审核时专门提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条数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整个法规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明。第十七条 已发布的化工法规性文件,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的,有关业务司局应认真研究,适时提出修改意见。第十八条 对旧的法规性文件修改后,应在新的法规性文件中明确宣布废止。第四章 审核与发布第十九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起草完毕,由起草单位填写《化工法规性文件申请审核表》,并由司局领导签署,送部政策法规司审核。其中,法律、行政法规、重要规章草案应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参考资料。
Q4: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机关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三定”方案,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厅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位配备领导干部职数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党委领导干部职数第三条 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按1正2副配备。第四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职数,按照中发〔1989〕9号文件对大中型企业的要求和这些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大型生产、施工企业,直属高等院校及大型科研设计单位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第六条 部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设书记1人,一般不设副书记,如党发书记由行政主要领导兼职的,可设副书记1人;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的党委书记可以专职,也可兼职。第七条 各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除部机关设纪委书记、副书记各1人外,其他单位可设纪委书记或副书记1人。凡既设有专职党委书记又设有专职党委副书记的单位,亦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第三章 行政领导干部职数第八条 部机关各司厅设司长(主任)1人、副司长(副主任)1至2 人。第九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至3人。第十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和大型科研、设计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至4人;中小型科研、设计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至3人。第十一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至4人;供销企业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1至2人。第十二条 部直属疗养院、地质队等小型事业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1至2人。第四章 “三总师”职数第十三条 部机关口的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各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可设总经济师(或副总经济师)1人;化学工业出版社、中国化工报社设总编辑1人,副总编辑1至2人;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装备总公司、新材料开发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总院、矿山局、规划院、情报所、经济信息中心可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第十四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在校学生3000人以上的设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1人。第十五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今后可视情况增设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人。第十六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一时配不上的,可设副总经济师和副总会计师各1人。第十七条 地质队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第十八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生产、施工企业配备“三总师”后要相应减少1至2名行政副职。第五章 群众团体负责人职数第十九条 部直属机关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第二十条 部机关各司厅工会分会设兼职工会主席1人。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工会设主席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第二十二条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设主席或副主席1人,其中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专职工会主席。第二十三条 部机关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第二十四条 部机关口单位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设团委书记或副书记1人,其中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亦可设团总支或团支部,不设专职书记。第六章 二级机构党政干部职数第二十五条 部机关行政业务处(室)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构4人以下的设行政正职或行政副职1人,5人以上的设行政正副职各1人,15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部机关党委部(室)领导职数,按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88)5号文件执行。第二十六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的系级机构一般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总支设专职书记1人。第二十七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的研究室、设计室一般设行政正副职各1人;党支部设书记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支部设专职书记1人。第二十八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工程处一般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支部设书记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职工在500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人;党总支(党支部)设专职书记1人。
Q5: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质检中心是化学工业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第三条 质检中心根据专业分工,原则上设立在化工科研院(所),由化学工业部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择优确定。第四条 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机关是化学工业部。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 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部门指定的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
2、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承担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新产品投产的鉴定检验、质量认证产品的检验、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及其它委托检验。
3、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4、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水平,进行检测技术的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七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合理。第八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行业和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第三章 管理第十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为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化学工业部确定的质检中心筹建单位,须向化学工业部提出审查认可申请,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组织评审组按《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审查,经化学工业部批准认可后颁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和印章,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之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归口管理。第十四条 被检单位或其它单位圣质检中心的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化学工业部负责协调处理。第十五条 质检中心每年向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对质检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奖惩第十七条 对管理水平高,按时完成任务,在质检工作中勇于开拓,为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作出了贡献、社会效益显著的质检中心,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九条 对管理混乱,制度不能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认可证书的处分。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质检中心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Q6: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化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化学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称部评委会),部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委组。
部科技进步奖的日常工作,由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下称评审办)办理。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主要范围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应用于化学工业生产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化工优秀工程设计和建设;新的化工设备制造;化工标准、计量;化工科技情报、档案;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及部属单位的其它科研成果。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分四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单位和个人)奖金
特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10000元
一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5000元
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3500元
三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2000元
软科学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化工标准、计量和化工科技情报、档案等成果,获部级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5000元、3500元、2500元、1500元。第六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限额:特等奖27人,20个单位;一等奖15人,10个单位;二等奖9人,7个单位;三等奖5人,5个单位。第七条 部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化学工业部直属单位完成的所有科研项目,均可直接申报;
2、地方单位及有关部委完成的化学工业部下达或鉴定的科研项目,亦可直接申报;
3、地方单位及有关部委完成的非化学工业部下达或鉴定的科研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推荐,方可申报。
二、审批程序
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两级评审制,一级为各专业评审组初审推荐;一级为部评委会复审特、一、二等奖项目,核准三等奖项目。
对我国化工科技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经部评委会推荐,报部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第八条 各专业评审组初审、推荐的获奖项目,在部评委会复审、核准前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争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评审办公室协同有关专业评审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评委会裁决。经部评委会复审、核准的获奖项目。由化学工业部颁布、授奖。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和分配应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依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审标准第十条 部评委会下设七个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审的范围如下:
一、第一化工评审组:负责评审基本有机化工、三大合成材料、精细化工、橡胶制品、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及碳一化学、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
二、第二化工评审组:负责评审无机化工、化学矿山、化学肥料、化工设备、化学工程、计算机应用、仪表及自动化、化工安全防腐技术和设备。
三、新型材料评审组:负责评审新型化工材料、感光材料、磁性记录材料、军转民或民用化工产品、电子化工产品等。
四、设计、施工评审组:负责评审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工艺及技术、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及器具等。
五、标准、计量评审组:负责评审国家及专业标准的研究,计量基准和标准的研究,标准物质的研究,计量及标准的检测技术和测试仪器等新产品的研制。
六、科技情报评审组:负责评审情报(档案)的搜集加工及开发利用,情报(档案)的分析和研究、情报(档案)传递与服务、情报(档案)的保护技术、情报(档案)理论方法的研究等。
七、应用基础研究及软科学评审组:负责评审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在内在的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关于化学工业部和化学工业部第一设计院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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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系指部直属厂矿、公司院校所、下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标准是指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事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检查企业标准的工作和所需的物资、费用,应当纳入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第二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的制定第四条 企业标准由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制定,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所属标准化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和实施。第五条 属下列要求应制定企业标准。
(一)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三)为协调、统一企业、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制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四)为便于贯彻上级标准,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做出补充规定;
(五)为精简品种、规格的需要可以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部分技术要求。第六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制定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六)积极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七条 制定企业标准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和归档。第八条 产品标准的审查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包括复审)时应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标准化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第九条 产品标准送审(包括会审或函审)时应备有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送审稿);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起草目的、过程、依据、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标准水平、经济效益);
(三)验证报告(内容包括验证项目、验证方案、验证结果,并附验证材料等);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包括实物或样品测试报告)。第十条 产品标准报批时应备有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三)验证报告;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
(五)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表;
(六)审查纪要(包括结论意见)及其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七)报批申请单(见附件一)。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内容、编写格式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封面、首页及附加说明格式见附件二)。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编号规定见附件三)。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应定期组织复查,一般三年内复审一次。
复查后的处理结果为确认(企业标准不需要作修改或仅作编辑性修改仍能满足使用要求),修订(企业标准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废止(不宜继续使用的企业标准)。
当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第三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备案
Q2: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曾经是国务院下属部门,历史变迁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是曾经是国务院下属部门,1956年5月成立。1970年6月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化学工业部合并,成立燃料化学工业部。1975年2月,撤销燃料化学工业部,成立石油化学工业部。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撤销石油化学工业部,恢复化学工业部。1988年、1993年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均予以保留。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化学工业部与中石油、中石化承担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石油、化工行业的行政机构。2001年2月19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被撤销,成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2009年11月8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申请更名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Q3:化学工业部拟定法规性文件的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实现化工法规性文件拟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化工法规性文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化工法规性文件,是指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为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管理职能,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拟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体包括:
(一)委托部起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发布的法律;
(二)委托部起草、经国务院审定发布的,或由部起草、经国务院批准以部名义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规章;
(四)由部有关司局起草的经部审定发布的规章。第三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的名称分为:
(一)法律草案,称“法”;
(二)行政法规草案,称“条例”、“规定”、“办法”;
(三)规章,称“规定”、“办法”、“制度”;
(四)为解释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制定的更具体的规定,称“实施细则”。第四条 拟定化工法规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拟定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起草;
(三)申请审核;
(四)报批发布。第五条 部政策法规司为化工法规性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化工法规性文件拟定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审核、报批和清理、编篡。具体工作由部政策法规司经济法规处承担。
部各有关司局要分工负责、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化工立法工作。第六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已发布的法规性文件的修改、废止以及清理、汇编工作,均适用本规定。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仍按原办法办理。正式发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应抄送部政策法规司备案。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七条 部政策法规司根据化学工业发展规划和发展化学工业的各项基本任务、政策,组织有关司局编制化学工业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八条 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先由部各有关司局分别提出本部门业务的立法项目建议,并填写《化工立法项目建议表》,关部政策法规司。第九条 部政策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立法规划草案,报部领导审批后下达,并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案。
立法计划由部政策法规司平衡后下达。第十条 立法项目建议应包括项目名称、拟定的理由、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第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立法规划和计划由部政策法规司组织实施,各有关司局必须严格执行。第三章 起草与修改第十二条 列入规划和计划需要拟定的化工法规性文件,有关司局要按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各司局要有一名司局级领导负责化工法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并明确起草的具体部门和负责人。
起草重要的化工法规性文件,其主要内容与几个司局业务有密切联系的,由部政策法规司或主要负责司局牵头,会同有关司局进行起草。必要时,经部领导批准,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第十三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制订的依据和宗旨;
(二)主管部门;
(三)适用范围;
(四)权利义务规范;
(五)奖惩办法;
(六)实施日期;
(七)解释权归属。第十四条 起草化工法规性文件,凡同其他司局业务有密切关系的规定,应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报部领导决定。第十五条 起草化工法规性文件,应注意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后一个法规性文件对前一个法规性文件做出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在申请审核时专门提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条数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整个法规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明。第十七条 已发布的化工法规性文件,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的,有关业务司局应认真研究,适时提出修改意见。第十八条 对旧的法规性文件修改后,应在新的法规性文件中明确宣布废止。第四章 审核与发布第十九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起草完毕,由起草单位填写《化工法规性文件申请审核表》,并由司局领导签署,送部政策法规司审核。其中,法律、行政法规、重要规章草案应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参考资料。
Q4: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机关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三定”方案,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厅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位配备领导干部职数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党委领导干部职数第三条 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按1正2副配备。第四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职数,按照中发〔1989〕9号文件对大中型企业的要求和这些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大型生产、施工企业,直属高等院校及大型科研设计单位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第六条 部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设书记1人,一般不设副书记,如党发书记由行政主要领导兼职的,可设副书记1人;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的党委书记可以专职,也可兼职。第七条 各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除部机关设纪委书记、副书记各1人外,其他单位可设纪委书记或副书记1人。凡既设有专职党委书记又设有专职党委副书记的单位,亦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第三章 行政领导干部职数第八条 部机关各司厅设司长(主任)1人、副司长(副主任)1至2 人。第九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至3人。第十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和大型科研、设计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至4人;中小型科研、设计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至3人。第十一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至4人;供销企业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1至2人。第十二条 部直属疗养院、地质队等小型事业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1至2人。第四章 “三总师”职数第十三条 部机关口的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各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可设总经济师(或副总经济师)1人;化学工业出版社、中国化工报社设总编辑1人,副总编辑1至2人;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装备总公司、新材料开发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总院、矿山局、规划院、情报所、经济信息中心可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第十四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在校学生3000人以上的设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1人。第十五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今后可视情况增设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人。第十六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一时配不上的,可设副总经济师和副总会计师各1人。第十七条 地质队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第十八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生产、施工企业配备“三总师”后要相应减少1至2名行政副职。第五章 群众团体负责人职数第十九条 部直属机关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第二十条 部机关各司厅工会分会设兼职工会主席1人。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工会设主席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第二十二条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设主席或副主席1人,其中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专职工会主席。第二十三条 部机关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第二十四条 部机关口单位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设团委书记或副书记1人,其中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亦可设团总支或团支部,不设专职书记。第六章 二级机构党政干部职数第二十五条 部机关行政业务处(室)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构4人以下的设行政正职或行政副职1人,5人以上的设行政正副职各1人,15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部机关党委部(室)领导职数,按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88)5号文件执行。第二十六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的系级机构一般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总支设专职书记1人。第二十七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的研究室、设计室一般设行政正副职各1人;党支部设书记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支部设专职书记1人。第二十八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工程处一般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支部设书记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职工在500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人;党总支(党支部)设专职书记1人。
Q5: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质检中心是化学工业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第三条 质检中心根据专业分工,原则上设立在化工科研院(所),由化学工业部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择优确定。第四条 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机关是化学工业部。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 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部门指定的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
2、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承担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新产品投产的鉴定检验、质量认证产品的检验、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及其它委托检验。
3、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4、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水平,进行检测技术的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七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合理。第八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行业和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第三章 管理第十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为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化学工业部确定的质检中心筹建单位,须向化学工业部提出审查认可申请,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组织评审组按《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审查,经化学工业部批准认可后颁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和印章,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之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归口管理。第十四条 被检单位或其它单位圣质检中心的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化学工业部负责协调处理。第十五条 质检中心每年向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对质检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奖惩第十七条 对管理水平高,按时完成任务,在质检工作中勇于开拓,为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作出了贡献、社会效益显著的质检中心,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九条 对管理混乱,制度不能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认可证书的处分。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质检中心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Q6: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化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化学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称部评委会),部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委组。
部科技进步奖的日常工作,由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下称评审办)办理。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主要范围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应用于化学工业生产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化工优秀工程设计和建设;新的化工设备制造;化工标准、计量;化工科技情报、档案;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及部属单位的其它科研成果。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分四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单位和个人)奖金
特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10000元
一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5000元
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3500元
三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2000元
软科学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化工标准、计量和化工科技情报、档案等成果,获部级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5000元、3500元、2500元、1500元。第六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限额:特等奖27人,20个单位;一等奖15人,10个单位;二等奖9人,7个单位;三等奖5人,5个单位。第七条 部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化学工业部直属单位完成的所有科研项目,均可直接申报;
2、地方单位及有关部委完成的化学工业部下达或鉴定的科研项目,亦可直接申报;
3、地方单位及有关部委完成的非化学工业部下达或鉴定的科研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推荐,方可申报。
二、审批程序
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两级评审制,一级为各专业评审组初审推荐;一级为部评委会复审特、一、二等奖项目,核准三等奖项目。
对我国化工科技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经部评委会推荐,报部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第八条 各专业评审组初审、推荐的获奖项目,在部评委会复审、核准前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争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评审办公室协同有关专业评审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评委会裁决。经部评委会复审、核准的获奖项目。由化学工业部颁布、授奖。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和分配应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依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审标准第十条 部评委会下设七个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审的范围如下:
一、第一化工评审组:负责评审基本有机化工、三大合成材料、精细化工、橡胶制品、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及碳一化学、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
二、第二化工评审组:负责评审无机化工、化学矿山、化学肥料、化工设备、化学工程、计算机应用、仪表及自动化、化工安全防腐技术和设备。
三、新型材料评审组:负责评审新型化工材料、感光材料、磁性记录材料、军转民或民用化工产品、电子化工产品等。
四、设计、施工评审组:负责评审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工艺及技术、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及器具等。
五、标准、计量评审组:负责评审国家及专业标准的研究,计量基准和标准的研究,标准物质的研究,计量及标准的检测技术和测试仪器等新产品的研制。
六、科技情报评审组:负责评审情报(档案)的搜集加工及开发利用,情报(档案)的分析和研究、情报(档案)传递与服务、情报(档案)的保护技术、情报(档案)理论方法的研究等。
七、应用基础研究及软科学评审组:负责评审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在内在的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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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是什么意思
- 化学工业部拟定法规性文件的程序规定
- 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若干规定
-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Q1: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系指部直属厂矿、公司院校所、下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标准是指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事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检查企业标准的工作和所需的物资、费用,应当纳入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第二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的制定第四条 企业标准由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制定,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所属标准化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和实施。第五条 属下列要求应制定企业标准。
(一)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三)为协调、统一企业、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制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四)为便于贯彻上级标准,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做出补充规定;
(五)为精简品种、规格的需要可以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部分技术要求。第六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制定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六)积极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七条 制定企业标准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和归档。第八条 产品标准的审查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包括复审)时应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标准化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第九条 产品标准送审(包括会审或函审)时应备有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送审稿);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起草目的、过程、依据、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标准水平、经济效益);
(三)验证报告(内容包括验证项目、验证方案、验证结果,并附验证材料等);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包括实物或样品测试报告)。第十条 产品标准报批时应备有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三)验证报告;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
(五)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表;
(六)审查纪要(包括结论意见)及其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七)报批申请单(见附件一)。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内容、编写格式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封面、首页及附加说明格式见附件二)。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编号规定见附件三)。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应定期组织复查,一般三年内复审一次。
复查后的处理结果为确认(企业标准不需要作修改或仅作编辑性修改仍能满足使用要求),修订(企业标准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废止(不宜继续使用的企业标准)。
当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第三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备案
Q2: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曾经是国务院下属部门,历史变迁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是曾经是国务院下属部门,1956年5月成立。1970年6月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化学工业部合并,成立燃料化学工业部。1975年2月,撤销燃料化学工业部,成立石油化学工业部。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撤销石油化学工业部,恢复化学工业部。1988年、1993年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均予以保留。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化学工业部与中石油、中石化承担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石油、化工行业的行政机构。2001年2月19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被撤销,成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2009年11月8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申请更名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Q3:化学工业部拟定法规性文件的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实现化工法规性文件拟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化工法规性文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化工法规性文件,是指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为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管理职能,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拟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体包括:
(一)委托部起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发布的法律;
(二)委托部起草、经国务院审定发布的,或由部起草、经国务院批准以部名义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规章;
(四)由部有关司局起草的经部审定发布的规章。第三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的名称分为:
(一)法律草案,称“法”;
(二)行政法规草案,称“条例”、“规定”、“办法”;
(三)规章,称“规定”、“办法”、“制度”;
(四)为解释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制定的更具体的规定,称“实施细则”。第四条 拟定化工法规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拟定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起草;
(三)申请审核;
(四)报批发布。第五条 部政策法规司为化工法规性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化工法规性文件拟定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审核、报批和清理、编篡。具体工作由部政策法规司经济法规处承担。
部各有关司局要分工负责、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化工立法工作。第六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已发布的法规性文件的修改、废止以及清理、汇编工作,均适用本规定。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仍按原办法办理。正式发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应抄送部政策法规司备案。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七条 部政策法规司根据化学工业发展规划和发展化学工业的各项基本任务、政策,组织有关司局编制化学工业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八条 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先由部各有关司局分别提出本部门业务的立法项目建议,并填写《化工立法项目建议表》,关部政策法规司。第九条 部政策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立法规划草案,报部领导审批后下达,并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案。
立法计划由部政策法规司平衡后下达。第十条 立法项目建议应包括项目名称、拟定的理由、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第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立法规划和计划由部政策法规司组织实施,各有关司局必须严格执行。第三章 起草与修改第十二条 列入规划和计划需要拟定的化工法规性文件,有关司局要按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各司局要有一名司局级领导负责化工法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并明确起草的具体部门和负责人。
起草重要的化工法规性文件,其主要内容与几个司局业务有密切联系的,由部政策法规司或主要负责司局牵头,会同有关司局进行起草。必要时,经部领导批准,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第十三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制订的依据和宗旨;
(二)主管部门;
(三)适用范围;
(四)权利义务规范;
(五)奖惩办法;
(六)实施日期;
(七)解释权归属。第十四条 起草化工法规性文件,凡同其他司局业务有密切关系的规定,应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报部领导决定。第十五条 起草化工法规性文件,应注意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后一个法规性文件对前一个法规性文件做出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在申请审核时专门提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条数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整个法规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明。第十七条 已发布的化工法规性文件,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的,有关业务司局应认真研究,适时提出修改意见。第十八条 对旧的法规性文件修改后,应在新的法规性文件中明确宣布废止。第四章 审核与发布第十九条 化工法规性文件起草完毕,由起草单位填写《化工法规性文件申请审核表》,并由司局领导签署,送部政策法规司审核。其中,法律、行政法规、重要规章草案应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参考资料。
Q4: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机关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三定”方案,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厅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位配备领导干部职数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党委领导干部职数第三条 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按1正2副配备。第四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职数,按照中发〔1989〕9号文件对大中型企业的要求和这些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大型生产、施工企业,直属高等院校及大型科研设计单位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第六条 部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设书记1人,一般不设副书记,如党发书记由行政主要领导兼职的,可设副书记1人;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的党委书记可以专职,也可兼职。第七条 各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除部机关设纪委书记、副书记各1人外,其他单位可设纪委书记或副书记1人。凡既设有专职党委书记又设有专职党委副书记的单位,亦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第三章 行政领导干部职数第八条 部机关各司厅设司长(主任)1人、副司长(副主任)1至2 人。第九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至3人。第十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和大型科研、设计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至4人;中小型科研、设计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至3人。第十一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至4人;供销企业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1至2人。第十二条 部直属疗养院、地质队等小型事业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1至2人。第四章 “三总师”职数第十三条 部机关口的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各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可设总经济师(或副总经济师)1人;化学工业出版社、中国化工报社设总编辑1人,副总编辑1至2人;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装备总公司、新材料开发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总院、矿山局、规划院、情报所、经济信息中心可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第十四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在校学生3000人以上的设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1人。第十五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今后可视情况增设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人。第十六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一时配不上的,可设副总经济师和副总会计师各1人。第十七条 地质队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第十八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生产、施工企业配备“三总师”后要相应减少1至2名行政副职。第五章 群众团体负责人职数第十九条 部直属机关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第二十条 部机关各司厅工会分会设兼职工会主席1人。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工会设主席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第二十二条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设主席或副主席1人,其中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专职工会主席。第二十三条 部机关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第二十四条 部机关口单位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设团委书记或副书记1人,其中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亦可设团总支或团支部,不设专职书记。第六章 二级机构党政干部职数第二十五条 部机关行政业务处(室)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构4人以下的设行政正职或行政副职1人,5人以上的设行政正副职各1人,15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部机关党委部(室)领导职数,按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88)5号文件执行。第二十六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的系级机构一般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总支设专职书记1人。第二十七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的研究室、设计室一般设行政正副职各1人;党支部设书记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支部设专职书记1人。第二十八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工程处一般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支部设书记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职工在500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人;党总支(党支部)设专职书记1人。
Q5: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质检中心是化学工业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第三条 质检中心根据专业分工,原则上设立在化工科研院(所),由化学工业部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择优确定。第四条 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机关是化学工业部。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 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部门指定的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
2、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承担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新产品投产的鉴定检验、质量认证产品的检验、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及其它委托检验。
3、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4、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水平,进行检测技术的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七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合理。第八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行业和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第三章 管理第十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为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化学工业部确定的质检中心筹建单位,须向化学工业部提出审查认可申请,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组织评审组按《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审查,经化学工业部批准认可后颁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和印章,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之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归口管理。第十四条 被检单位或其它单位圣质检中心的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化学工业部负责协调处理。第十五条 质检中心每年向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对质检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奖惩第十七条 对管理水平高,按时完成任务,在质检工作中勇于开拓,为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作出了贡献、社会效益显著的质检中心,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九条 对管理混乱,制度不能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认可证书的处分。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质检中心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Q6: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化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化学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称部评委会),部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委组。
部科技进步奖的日常工作,由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下称评审办)办理。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主要范围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应用于化学工业生产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化工优秀工程设计和建设;新的化工设备制造;化工标准、计量;化工科技情报、档案;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及部属单位的其它科研成果。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分四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单位和个人)奖金
特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10000元
一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5000元
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3500元
三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2000元
软科学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化工标准、计量和化工科技情报、档案等成果,获部级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5000元、3500元、2500元、1500元。第六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限额:特等奖27人,20个单位;一等奖15人,10个单位;二等奖9人,7个单位;三等奖5人,5个单位。第七条 部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化学工业部直属单位完成的所有科研项目,均可直接申报;
2、地方单位及有关部委完成的化学工业部下达或鉴定的科研项目,亦可直接申报;
3、地方单位及有关部委完成的非化学工业部下达或鉴定的科研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推荐,方可申报。
二、审批程序
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两级评审制,一级为各专业评审组初审推荐;一级为部评委会复审特、一、二等奖项目,核准三等奖项目。
对我国化工科技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经部评委会推荐,报部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第八条 各专业评审组初审、推荐的获奖项目,在部评委会复审、核准前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争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评审办公室协同有关专业评审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评委会裁决。经部评委会复审、核准的获奖项目。由化学工业部颁布、授奖。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和分配应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依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审标准第十条 部评委会下设七个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审的范围如下:
一、第一化工评审组:负责评审基本有机化工、三大合成材料、精细化工、橡胶制品、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及碳一化学、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
二、第二化工评审组:负责评审无机化工、化学矿山、化学肥料、化工设备、化学工程、计算机应用、仪表及自动化、化工安全防腐技术和设备。
三、新型材料评审组:负责评审新型化工材料、感光材料、磁性记录材料、军转民或民用化工产品、电子化工产品等。
四、设计、施工评审组:负责评审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工艺及技术、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及器具等。
五、标准、计量评审组:负责评审国家及专业标准的研究,计量基准和标准的研究,标准物质的研究,计量及标准的检测技术和测试仪器等新产品的研制。
六、科技情报评审组:负责评审情报(档案)的搜集加工及开发利用,情报(档案)的分析和研究、情报(档案)传递与服务、情报(档案)的保护技术、情报(档案)理论方法的研究等。
七、应用基础研究及软科学评审组:负责评审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在内在的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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